山东省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26 12:09

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近日公布,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界定,即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规定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办法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政策措施,应当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办法要求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合法性审核是规范性文件制发的重要环节,也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重要保障。办法主要细化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定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规定了送审材料和审核内容;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方式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其作用,提高审核质量;规定了合法性审核意见的效力;对审核人员和审核能力建设提出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核机构队伍正规化建设。记者 戴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