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省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以下简称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为省政府办公厅所属副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和政务联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统一领导,突出党的建设、信息服务、招商引资、宣传推介山东、公务活动服务保障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加强办事处党的建设,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全省在新疆机构、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统筹谋划、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我省在新疆流动党员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我省在新疆流动党员党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加强在新疆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落实“双向共管”机制,为我省在新疆务工人员提供权益维护、关爱帮扶、学习教育、就业创业培训指导、法律咨询及援助等服务。
(二)加强信息服务。加强与驻地党政机关联系,按照省委、省政府授权,参加相关政务活动。密切与驻地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经济团体的协调联络,搜集项目、科技信息,开展专题调研,重要情况及时整理分析形成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和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三)加强招商引资服务。联络新疆、西藏、青海有关省(区),对接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加强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对口援助的相关服务工作,协调配合落实援疆援藏援青工作任务。
(四)加强宣传推介“山东”。服务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宣传推介我省招商引资政策措施、重大产业项目、文化旅游品牌、优秀山东制造产品,推动区域性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五)加强公务活动服务保障。承担为住鲁两院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来鲁赴新开展公务活动提供出行等服务保障。负责省级领导和省直有关部门赴新疆人员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服务。
(六)协助做好驻地维稳工作,协助办理民族事务、突发事件和信访工作。加强对全省各市驻新疆联络处(办事处)的工作指导,统筹协调、密切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促进全省驻新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七)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协助省直有关部门承担相关政务联络、经济联络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办事处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财务、档案、值班、安全等工作;承担办事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办事处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综合业务处。负责信息、调研、招商引资、经贸合作等工作,对接西部大开发战略,为我省对口支援新疆提供服务;负责我省在疆务工人员权益维护、关爱帮扶、法律咨询,联系服务在疆山东商会,指导我省在疆机构流动党员党组织建设;承担省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赴新疆从事公务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核定事业编制10名,均为管理人员编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正处级2名、副处级2名。
第七条 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